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噪音計使用方法

日期:2024-09-27 15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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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
噪音計 使用方法
1, 聽感修正回路或稱頻率加權(Frquency-weighting"A"):本測量方法原則上以聽感修正回路A加權測定之,惟測量時應注記現(xiàn)場測量時所使用之加權名稱.
2, 動特性或稱時間加權(Time-weighting):噪音計動特性原則上使用快(Fast, F)特性,但音源發(fā)出之聲音變動不大時,可使用慢(Slow)特性.
(二) 測量步驟
1, 測量人員及現(xiàn)場測量區(qū)域應有維護**之基本設備(如**帽,反光背心(衣),警戒線等).
2, 測量時間內測量地點須無雨路乾且外加防風罩后,可使聲音感應器測量噪音時,不受風之干擾,必要時(尤其是風速超過每秒5公尺以上)需提出防風罩原廠規(guī)范及功能報告,以證明在測量噪音當時風速下,聲音感應器外加防風罩,可不受風之干擾.
3, 測量位置之選擇,除法令另有規(guī)定外,於室外測量時需距離任何反射物至少3.5公尺.評估建物的外部噪音影響,需距離建物墻面線1至2公尺.於室內測量時需距離室內墻壁或其他主要反射面至少1公尺及離窗戶約1.5公尺.所有測量位置皆距離地面或樓板1.2至1.5公尺.
4, 測量時如需使用儀器訊號延長線(大於3.0公尺),需檢附音量衰減報告并作適當噪音回應修正.
5, 噪音計需外接電源時,需確認供應電源之電壓是否正確,如果噪音計使用電池亦先確認電池容量,避免測量期間斷電或因電池容量不足影響噪音之擷取.
6, 將噪音計架設於噪音計專用三腳架上,確認噪音計穩(wěn)固不會有傾斜(倒)之虞.將聲音感應器(外加防風罩)朝向欲測發(fā)音源,且其垂直角度依發(fā)音源傳播方向而調整至*適合位置.同時另架設(組裝)風速計以利配合噪音計測量時監(jiān)測風速,其風速計高度宜與聲音感應器齊高,其他氣象資料得參據(jù)測點附近中央氣象局所設之監(jiān)測站氣象資料.
7, 現(xiàn)場測量前噪音計應依儀器原廠說明使用聲音校正器進行校正,無須進行任何調整并且記錄校正結果,其結果應符合七,品質管制(一)之要求,如超過則停止測量.
8, 噪音計動態(tài)范圍(Dynamic range)設定,需足夠以涵蓋欲測音源之音量,以避免過載容量(Overload capacity)發(fā)生.
9, 執(zhí)行背景音量修正時,除法令另有規(guī)定外,應於上述測量后立即進行.
10, 現(xiàn)場測量完畢后以聲音校正器進行噪音計校正,噪音計不可進行任何調整,其校正結果應符合七,品質管制(一)之要求并且記錄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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